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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省地質林木勘查环境總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辦法

來源:管理員     所屬分類:政策法規     閱讀次數:3044     發布時間:2016-1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内蒙古省地質林木勘查环境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風險,促進總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企業國有資産法》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參照《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和《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規定,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總公司及所屬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風險,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于公司内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對公司産生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第四條 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公司戰略目标為導向的原則。法律風險管理應當與總公司戰略目标相适應,促進戰略目标的實現。
(二)與公司經營管理相融合的原則。法律風險管理應當融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成為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
(三)納入決策過程的原則。企業所有決策都應綜合考慮風險,以便将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接受的範圍内。法律風險作為企業的重要風險範疇,應納入企業決策過程,作為企業決策應考慮的重要因素。
(四)全員參與的原則。總公司所有單位及員工都應當參與法律風險管理,履行相應職責并承擔相關責任。
(五)持續改進的原則。法律風險管理應當根據總公司内外部環境變化不斷調整完善,實現持續改進。
(六)堅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原則。企業用合法的手段防控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控制措施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應當考慮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
 
第二章 法律風險管理體制
第五條 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部門配合、員工履責的組織管理體制。
第六條 總公司董事會是總公司的法律風險管理決策機構,下屬單位董事會或總經理(隊長、院長、所長、校長)辦公會是本單位的法律風險管理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批準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二)批準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和措施;
(三)對有關法律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七條 總公司分管法律事務領導,主管總公司法律風險管理工作;下屬單位分管法律事務領導,主管本單位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法律風險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
(二)指導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協調處理有關法律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
(四)其他應當由法律事務分管領導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總公司法律法規部和下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是法律風險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法律風險管理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二)組織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三)組織協調法律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審核合同、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四)組織應對、處理法律風險事件,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等活動;
(五)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法律事務;
(六)其他應當由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總公司和下屬單位除法律風險歸口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是法律風險管理執行部門(以下稱“執行部門”)。執行部門應當在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管理部門組織下對本部門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識别和分析,提出應對措施建議,落實風險應對措施;
(二)負責完善本部門的法律風險管理機制;
(三)在管理部門組織下應對、處理法律風險事件;
(四)負責收集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法律風險信息,并及時向管理部門反饋;
(五)其他應當由執行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法律風險管理崗,負責具體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工作。
執行部門應當設置法律風險管理員,負責本部門的法律風險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法律風險管理機制
第一節 法律風險的識别和分析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發起法律風險識别,執行部門應當負責提供風險識别的基礎信息、初步識别結果,并對管理部門的識别結果進行确認。
第十二條  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識别結果制定法律風險清單。
第十三條  執行部門應當随時收集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法律風險信息,并及時向管理部門反饋,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反饋信息及時對法律風險清單進行補充、更新。
第十四條 執行部門每年年初進行本部門法律風險識别、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于2月底前形成《法律風險清單》報管理部門審核。每年11月底前管理部門組織執行部門對法律風險控制情況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更新《法律風險清單》。
下屬單位管理部門應将本單位的《法律風險清單》報總公司法律法規部備案。
第二節 法律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開展重大經營活動,應當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并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采取事前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執行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當主動對照法律風險清單,明确本部門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管理部門可以對執行部門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風險提示,并督促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八條  管理部門應當對法律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法律風險的發生,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法律風險的前瞻性研究,并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第二十條  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與法律風險管理相關的培訓。執行部門可以根據生産經營實際提出法律風險管理培訓需求,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實施有關培訓活動。
第二十一條  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宣傳活動,增強全員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提升法律風險管理能力。
第四章   法律風險事件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法律風險事件報告制度。法律風險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由執行部門組織查明事件基本情況,在三日内向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理部門收到法律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事件的性質、原因、影響等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應對方案或者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需要采取應對措施的法律風險事件,執行部門應當在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及時落實決策程序确定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屬單位及時向總公司法律法規部報告:
(一) 獲知有關當事人準備以訴訟(仲裁)方法解決分歧的;
(二) 對方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或仲裁活動的;
(三) 已經接獲對方當事人聲稱将以訴訟(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函、信函)的;
(四) 總公司和下屬單位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時;
(五) 其他可能引發訴訟(仲裁)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所屬單位應當逐步建立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确法律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的職責、流程、時限、内容和方式等,增強法律風險預警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章 法律風險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總公司分管法律事務領導對總公司法律風險承擔全面責任,下屬單位分管法律事務領導對本單位法律風險承擔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法律風險負主要責任,員工對其所任職崗位的相關法律風險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總公司對有效防範法律風險,避免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造成法律風險事件,損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懲處。具體獎懲按照《内蒙古省地質林木勘查环境總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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