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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訂合同應重視納稅籌劃
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簽訂合同必不可少。但在簽訂合同時,大多數比較重視合同價款、合同内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對合同中可能涉及的納稅問題則考慮甚少,這樣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黃河集團公司拟建造一棟培訓樓,工程總造價2000萬元。黃河集團公司委托具有建築資質的子公司長江公司代建培訓樓,雙方簽訂了《代建合同》,合同價款2500萬元。合同約定:“長江公司可獲得500萬元的代建費收入;因黃河集團公司目前資金緊張,先由長江公司墊付工程建設資金;長江公司負責工程結算”。
一、賬務處理
(一)長江公司日常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2000萬元
貸:相關科目2000萬元
(二)工程竣工驗收移交,長江公司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黃河集團公司 2500萬元
貸:在建工程 2000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
二、計算繳納稅金
(一)長江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雙方簽訂合同之約定,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營業稅。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略):500×5%=25萬元。
(二)稅務機關
1、自建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2000×(1+10%)/(1-3%)×3%=68.04萬元(公式中10%為工程成本利潤率);
2、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2500×5%=125萬元;
3、營業稅合計(自建+銷售):68.04+125=193.04萬元。應繳納193.04萬元的營業稅。
三、争議理由
(一)長江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公司屬于代建行為,不應是自建行為。實際上企業收入也是500萬元,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營業稅是正确的。
(二)稅務機關:1、根據長江公司賬務處理和相關規定,應按照自建行為征收營業稅和按照“銷售不動産”稅目征營業稅;2、長江公司屬于自建行為而不是代建行為,因為不符合下列條件第(3)項和第(4)項。代建行為應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必須事先與委托方訂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載明取費依據及标準;(2)所建房屋的基建計劃與立項審批必須是下達給建設單位的,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3)以委托方名義與施工隊結算;(4)不墊付建設資金。
四、結論
企業在起草、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先吃透稅法精神,防範企業納稅風險;在納稅籌劃中,要認真學習稅法和會計學知識,從細節入手,嚴防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