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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省地質林木勘查环境總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暫行)

來源:管理員     所屬分類:政策法規     閱讀次數:1818     發布時間:2011-12-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内蒙古省地質林木勘查环境總公司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同管理程序,防範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總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總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總公司總部、所屬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總公司及所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審核、審批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合同實行分級管理。
标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涉及新領域、新技術或對總公司經濟發展有特殊意義的,标的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的合同;所有涉及礦權轉讓的合同由總公司管理。
标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一般合同,由總公司授權,子公司或分公司管理。
第六條 子公司和分公司必須明确合同管理部門。總公司法律法規部和子公司、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七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總公司有标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予以适用或借鑒。
第九條 總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應當刻制合同專用章,指定專人管理。合同專用章僅供已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的,内容填寫完整的合同上蓋印。不得在非合同文本上蓋印,不得蓋印空白或填寫不全的合同文本。
第十條 總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内部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 合同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并蓋有合同專用章才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合同文本應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複印件。
 
第三章 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負責合同審核,确保審核率達到100%;必要時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工作;參與合同糾紛處理;負責合同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主要職責為:指定合同承辦人,負責合同立項,進行意向接觸和資信調查;起草合同文本,組織合同談判;組織審查會簽,負責報送合同審核,負責合同的簽訂;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負責報送合同備案和歸檔。
第十四條 合同需要會簽時,會簽部門主要職責為:按照本部門職責,對合同相關條款的經濟性、技術性提出審查意見。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五條 合同承辦部門确定合作主體,進行意向接觸和資信調查。
第十六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總公司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必備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名稱)和住所,标的數量和質量,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違約責任和争議解決方式。
合同文本中應當規定合同履行地和糾紛管轄等内容,合同的糾紛管轄地應盡可能約定為總公司所在地或所屬單位所在地。
第十七條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由主管領導牽頭,合同承辦部門組織,财務、技術、法律等與合同内容相關的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合同審查可以采用會議、會簽和一次性審批的方式。
主管領導認為需要會議審查的合同,由主管領導召集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會議審查。
主管領導認為需要會簽的合同,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查會簽。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簽署同意、不同意或具體修改意見。
一次性審批的合同,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主管領導直接審批。
第十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将合同草案和相關說明材料報送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即可報送審批,如有問題則提出補正意見,由承辦部門整改後再次審核。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将審核通過的合同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将合同副本存留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一份,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 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要積極應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出現重大事項時,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和合同簽署人彙報,以便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當出現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報請合同簽署人同意後解除合同,以維護總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緻我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可能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承辦人應持相關材料按照原合同簽訂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經簽署批示後,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内,書面通知對方,并将有關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等入卷歸檔。
 
第六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時,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内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複。
第二十八條 出現糾紛後,承辦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争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緻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不能達成一緻時,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合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确定代理人、制定應對方案,并向合同簽署人請示。
 
第七章 合同檔案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由合同承辦部門整理、保管合同及相關的檔案資料,并按總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
第三十一條 合同檔案的使用,按照總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洩露商業秘密。
 
第八章 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總公司對合同管理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下列情形要實行責任追究:
1、以部門或單位名義,加蓋部門或單位行政章簽訂合同的;
2、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代理權、濫用代理權簽訂合同的;
3、對簽約對方的資信情況缺乏了解,盲目與對方簽訂合同被詐騙的;
4、故意隐瞞事實真相或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5、利用合同徇私舞弊、貪污、侵占、受賄的;
6、其它失職、渎職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适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法律法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和分公司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辦法,報總公司法律法規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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